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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如涉外的需经公证;
(4)《房地产证》原件(证号为10位数的房地产证);
(5)有委托他人代理的,按规定需经公证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登记前已交税的提交完税票据;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2、登记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
3、收费:
(一)详见下表:
序号
税 ( 费 ) 种 计算基数 收取 对象 税 ( 费 ) 率
征收部门
1 销售营业税 实际销售金额全额或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 转让方 5% 登记部门代征
2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转让方 3%
登记部门代征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 转让方 1%
登记部门代征
4 印花税 实际销售金额

转让方

受让方

0.05%

0.05%

登记部门代征
5
个人所得税 所得额 转让方 20%
登记部门代征
6
契税 实际销售金额 受让方 1.5% 或 3%
登记部门代征
7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转让方 30%-60%
登记部门代征
8
登记费
  50 元或 80 元
登记部门代征
9 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 转让方受让方

3 元 /m 2

3 元 /m 2

特区内由登记部门收取 , 宝安区由宝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10
《房地产》贴花   受让方 5 元
登记部门代征

(二)计税说明如下:
1、营业税的相关说明:
  (1)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5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计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计征营业税,对于普通住房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未申请免税的应计征营业税。
  (3)个人购买的商铺、厂房、度假村等非住宅类用房转让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计征营业税。
  (4)单位购买的房产交易的,无论其何种用途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计征营业税。
  (5)非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自建房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计征营业税。
  (6)对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的不征营业税。单位赠与的视同销售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7)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也适用上述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之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之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备注:
  (1)深圳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2)上一手转让时间以原《房地产证》上注明的购房时间为准;安居房上市后交易的以原签订的安居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本次转让时间以签订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2、教育费附加说明:
从2005年11月1日起对我市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计收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相关说明
  居民个人转让购置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对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住宅类型以房产证注明的类型为准。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减免税项目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国土房管产权登记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减免税批文办理减免税手续。
  房地产转让收入:以房地产转让合同确定的价格为从准。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转让环节税费。
房地产原价:包括原房地产权属登记价格,以及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支付的登记费、中介费。
转让环节税费: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转让房地产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中介费。
有关税费以合法有效税票、发票和财政收据上注明的数额为准。
(1)征收税率:
a.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b.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a)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b)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c)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d)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4、个人所得税相关说明: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的安居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5、契税相关说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它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6、登记费:申请人为单位的,按每证80元收取,申请人为个人的,按每证50元收取。
::商品房二级转移登记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